经营实务 / DEXIN JOURNAL

税务总局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0月30日发布消息,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29日。征求意见稿拟整合现有政策,将适用范围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拓展至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各类机构、场所,统一纳税地点、精简报送资料,并拟同步废止2009年《暂行办法》。原文未说明生效时间,正式文本及附件尚未公布。

原始发布日期:2026-10-30。本文依据当日官方原文整理;发布日期不等于政策生效日期。

涉及具体事项请核对官方原文及适用条件。

征求意见的基本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消息,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始日期为10月30日,截止日期为11月29日。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2009年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相关税收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来华举办文体演出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设立合伙企业等类型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日益增多,税务总局整合现有政策研究制定新办法,拟同步废止《暂行办法》。原文未说明该《征求意见稿》的生效时间,也未说明正式施行日期。

征求意见稿列明的三项主要变化

原文列明相较于《暂行办法》的三方面变化:一是聚焦企业所得税、拓宽适用范围,将税种范围聚焦到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从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拓展到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各类机构、场所;二是统一纳税地点、便利异地扣缴,将自行申报与指定扣缴的纳税地点统一为机构、场所所在地,管理部门统一为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三是精简报送资料,依托信息化系统简化报送频次和要求,精简表格和数据项。上述内容为征求意见稿中的制度设计,尚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并非已正式生效的规则。

企业需进一步核对的事项(本站分析)

本文仅依据官方来源整理,不构成个案纳税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该《征求意见稿》尚处征求意见阶段,正式文件是否发布、施行时间及过渡安排均须以正式公布文本为准,原文未说明生效时间;适用范围已由承包工程和劳务拓展至“各类机构、场所”,具体类型与认定口径需核对正式文本及其附件;纳税地点与管理部门统一为机构、场所所在地后,异地申报缴税安排需结合自身情形核对;报送资料精简涉及的具体表格、数据项和频次需查看附件,未阅读附件不能下结论。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如何适用,无法根据现有原文判断。

官方原文:《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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