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 DEXIN JOURNAL

中挪税收协定修订版解读:2027年起纳税年度适用

官方解读显示,中挪全面修订后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解读梳理税种范围、常设机构判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财产收益、近海活动及主要目的测试等条款,属协定条文说明,不构成对具体企业的税务结论。本文发布日为2026年8月24日,非生效日。

原始发布日期:2026-08-24。本文依据当日官方原文整理;发布日期不等于政策生效日期。

涉及具体事项请核对官方原文及适用条件。

政策原文与日期

根据官方解读,中挪双方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原协定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双方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需注意:本解读网页发布日期为2026年8月24日,该日期为发布日,并非生效日;生效日与适用起始时间以原文表述为准。

适用对象

原文明确,《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纳入税收透明体规定:对按缔约国一方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其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中、被该国作为本国居民所得处理的部分,另一方应允许给予协定待遇。上述为协定条款内容,具体主体能否适用仍需结合居民身份、受益所有人等条件判断,原文未给出个案结论。

主要变化

解读列明的主要条款包括: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构成常设机构,并设有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人员提供劳务(含咨询劳务),为同一或相关联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股息方面,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满足持股条件(含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直接拥有至少25%资本)时,所征税款不超过股息总额的5%,其他情况不超过10%;利息限制税率为10%,并对政府受益所有或政府担保、保险的贷款利息列出免税及列名机构;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为10%;财产收益方面规定了不动产价值占比超过50%以及持股至少25%情形下来源国征税规则;近海活动以常设机构规则和30天安全港为框架,近海运输活动利润仅在居民国征税。协定还纳入“主要目的测试”以判定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

企业核对事项

基于原文,企业可进一步核对:一是自身涉及的跨境所得类型是否落入协定税种范围及对应条款;二是跨境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是否涉及持续超过12个月的常设机构门槛,以及关联企业分散签约是否触及合同拆分反滥用条款;三是跨境劳务(含咨询劳务)为同一或相关联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是否超过183天的独立门槛;四是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间是否符合限制税率条件;五是利息免税所列名机构是否在名单范围内;六是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时,前365天内不动产价值占比或持股比例是否触及来源国征税条件;七是近海活动及近海运输活动的活动天数与所得性质是否适用相关条款;八是申请协定优惠时是否能通过主要目的测试。以上为基于条文的事实性核对方向,不构成任何企业的适用结论。

解读边界

本文依据官方解读原文改写摘要,未阅读《协定》及议定书全文及附件,无法判断具体条款细节、例外情形或程序性要求,不能据此得出任何企业或交易可享受协定待遇的结论。原文未说明的事项,本文不补充。行业或统计信息不是企业个体结果;具体适用应以《协定》文本、议定书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官方原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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